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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黄长勇 张红星 孙思嘉 崔边宁

甲与乙签订借条“乙今借甲8万元借款人担保人:丙2021.1.1”。

2021.2.1甲向乙讨债,乙答1个月内归还,甲同意。

2021.3.1乙没还。

2021.8.1甲起诉乙。

2021.11.1当庭判决并向原被告送达一审判决书,判决乙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甲归还借款8万元。乙到期未还。

2022.1.1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7.1法院终本执行,并向甲送达终本裁定书。

2023.1.1甲起诉丙,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问:1、丙的保证期间?

2、甲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

3、甲起诉丙的诉讼时效期间?

 

 

1.丙的保证期间?

答: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

分析:2021年2月1日甲同意乙一个月内归还,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应为2021年3月1日。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即自2021年3月1日开始计算至2021年9月1日(周三)。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

答:2021年12月17日-2023年12月16日

解析:2021年11月1日当庭向原被告送达了判决书,上诉期15天,开始的当日不计入(但实践中当日上诉是可以的),上诉期为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6日(周二)。在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的情况下,该判决书自2021年11月17日生效,当事人丧失上诉权。乙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还款,即乙应当在2021年11月17日-2021年12月16日还款。2021年12月16日是还款的最后一日,没还款,第二日甲方获得强制执行申请权。因此甲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2023年12月18日(16、17日为周六、日)。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甲起诉丙的诉讼时效期间?

答:2022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1日 。

解析:在借条中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为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保证,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本案为终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即从2022年7月1日计算三年(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因此,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为2022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1日(周二)。

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前项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情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

2)《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申思考:

1、本案发生在2021年,因此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本案借款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以前,又该如何适用?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2、本案是先起诉的债务人,后起诉一般保证人。但是实践中一般保证情况下,大多数是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同时起诉,那么保证人该如何承担责任呢?

答: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同时起诉会减少诉讼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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