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攥着空药盒蹲在医院台阶上,他转身把烟头摁灭——法院判了:不养病妻,就是遗弃!
“你走吧,别管我了。”
2022年12月的一个深夜,汉中市某三甲医院急诊楼外,寒风刺骨。张某琴蜷在冰冷的水泥台阶上,手里紧紧攥着一张透析欠费单,指甲几乎掐进纸里。她刚做完第三次透析,浑身发抖,嘴唇泛紫。不远处,丈夫徐某贵背对着她,蹲在花坛边猛吸一口烟,烟头在黑暗中明明灭灭,像一颗将熄未熄的心。
三天前,医生说再不缴费就要停药。她打电话求他:“就三千块,先垫上,下个月医保报销……”电话那头沉默了几秒,只回了一句:“你自己想办法。”
第二天,他塞了200块钱进她的献血证里——那是她上个月为筹药费偷偷去血站卖血留下的唯一凭证。然后,他换了手机号,搬回老家,再没出现。
一年后,张某琴坐在汉台区人民法院的原告席上,手指轻轻摩挲着那本泛黄的献血证。她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判令徐某贵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对方律师在庭上冷笑:“我当事人既没打人,也没把她赶出家门,何来‘遗弃’?”
法官没有被这番话术带偏。经审理查明:张某琴自2021年确诊尿毒症后,丧失劳动能力,需每周三次透析,每月医疗支出超5000元。而徐某贵作为其合法配偶,有稳定工作,月收入近万元,却自2022年起拒绝支付任何医疗费、生活费,甚至切断所有联系方式。社区证明显示,张某琴靠女儿接济和捡废品度日,多次因欠费被暂停治疗。
法院最终认定:徐某贵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遗弃家庭成员”。该条款并未要求遗弃行为达到刑事犯罪程度,只要一方拒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导致配偶陷入生存困境,并因此引发离婚,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准予双方离婚;徐某贵向张某琴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宣判那天,张某琴走出法院大门,阳光刺眼。她抬手摸了摸鼻子,一滴泪无声滑落,迅速被风吹干。她没要那3万块,只对书记员说:“我要的不是钱,是法律告诉我——我不是累赘,我是他的妻子。”
一、法律如何定义“遗弃”?不是扔出门才算,冷漠断供也是!
很多人误以为,“遗弃”必须是把人赶出家门、扔在街头才算。这是对法律的严重误解。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而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关键在于:“遗弃”的核心,是“有能力扶养却故意不履行”。它不要求物理驱逐,也不以刑事立案为前提。只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遗弃:
1、一方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如重病、残疾、年老);
2、另一方具有扶养能力(有收入、有住所);
3、主观上拒绝履行扶养义务(不给钱、不探视、拉黑失联)。
本案中,张某琴患尿毒症,完全依赖他人照料;徐某贵收入稳定,却三年未付一分医药费,甚至更换联系方式逃避责任——这已不是“感情破裂”,而是系统性抛弃。
二、血泪教训:别等病倒才看清人心
张某琴不是个例。近年来,类似案件在全国多地频发:
1、丈夫在妻子癌症化疗期间转移财产、拒付药费;
2、妻子在丈夫瘫痪后将其送回老家,从此不闻不问;
3、一方患精神疾病,另一方直接“人间蒸发”。
这些行为看似“没动手”,实则比暴力更伤人——它摧毁的是一个人对婚姻最后的信任。
血泪教训一:婚姻的底线不是爱情,而是责任。当你病倒、无助、需要依靠时,那个转身离开的人,法律会给他贴上“过错方”标签。
血泪教训二: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很多受害者说:“他说过会管我一辈子。”可法律只认证据,不认誓言。
三、防坑口诀 + 维权行动指南
【防坑口诀】
有病不问一声,
药费一分不掏;
电话拉黑失联,
法院认定遗弃!
【四步维权行动指南】
1. 固定“不扶养”证据链
①保存医院催费单、缴费记录、病历;
②截图微信/短信拉黑、拒付记录;
③收集邻居、社区、居委会关于其长期不履行义务的证言。
2. 及时申请法律援助
可向当地妇联、司法局申请免费律师,或拨打12348法律援助热线。3. 主动申请检察监督
若一审法院以“未构成刑事遗弃”为由驳回赔偿请求,立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审判监督。本案中,正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取社区走访记录、银行流水,补强“事实遗弃”证据,才推动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4. 同步主张扶养费与损害赔偿
离婚诉讼中,可同时请求:
①过往拖欠的扶养费;
②精神损害赔偿(通常1–5万元);
③未来必要医疗费的分担。
四、检察监督:弱势者的最后一道盾牌
很多人不知道,当法院错误认定“不构成遗弃”时,还有一条救济路径——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检察院对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可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在涉家事案件中,检察机关 increasingly 发挥“支持起诉+审判监督”双重职能。
本案中,张某琴一审胜诉,但若当初法院驳回其诉求,她完全可凭以下材料申请监督:
医疗诊断证明;
①对方收入证明(如工资流水、社保记录);
②社区出具的“长期未履行扶养义务”证明;
③通讯记录显示失联。
检察机关可依职权调查,甚至启动“支持起诉”程序,帮助弱势方完成举证。这不仅是程序正义,更是司法对弱者的温柔托底。
五、专业观点:为何“非刑事遗弃”也应赔偿?
有观点质疑:“没到犯罪程度,为何要赔?”
这恰恰误解了《民法典》的立法本意。
刑法中的“遗弃罪”要求“情节恶劣”,门槛高、举证难;而民法中的“遗弃”侧重伦理责任与家庭秩序维护。婚姻不仅是情感共同体,更是风险共担体。当一方因病致贫,另一方却抽身而去,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破坏社会最基本的互助单元。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指导案例中明确:“遗弃”的认定应采“实质标准”,而非“形式标准”。只要造成配偶生存危机,即应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不在于金钱补偿,而在于通过司法确认:这种行为是错的,是不可接受的。它向社会传递一个信号:婚姻可以结束,但责任不能逃避。
结语:法律不惩罚贫穷,但严惩冷漠
张某琴的故事,是一个普通女性在绝境中用法律找回尊严的故事。她没有惊天动地的壮举,只是固执地相信:病痛不该成为被抛弃的理由。
而法院的判决,正是对这种信念的回应。它告诉我们:
法律不苛求完美婚姻,但绝不容忍冷血抛弃;
不惩罚贫穷,但严惩有能力却选择冷漠的人。
作为执业十五年的家事律师,我见过太多“病床前的背叛”。每一次代理这类案件,我都提醒当事人:
“你可以原谅他,但别放过法律给你的权利。
因为你争取的,不只是赔偿,
而是千万个和你一样的人,
未来不被轻易抛弃的底气。”
愿每一份病痛中的坚守,都能被法律温柔托住;
愿每一个蹲在台阶上抽烟的人,终能回头看看身后那个攥着空药盒的人。
因为婚姻的意义,从来不在誓言里,而在风雨来临时,你是否愿意为对方撑一把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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