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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出台全省设区市首部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性法规

本报讯 (徐明泽 徐万宁)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决定》于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江苏省设区市首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决定》全文共15条,立足宿迁“江苏生态大公园”定位,紧扣河湖湿地、农林种质、城乡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痛点堵点问题,在责任体系构建、长效机制保障、分类保护管控、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构建全链条制度闭环。突出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责任,建立跨区域、跨部门协同保护机制,同时细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明晰各领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责任边界,落实教育、媒体等多元社会主体参与义务,构建齐抓共管的全域保护格局。强化规划引领,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各县(区)人民政府编制专项行动计划,并落实财政经费保障,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把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针对各生态系统分类施策,确定生物多样性重点保护区域,建立外来入侵物种全链条联防联控机制。明晰追责约束条款,明确造成生物多样性破坏的单位、个人需依法承担生态修复、损害赔偿责任,对公职人员履职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处分、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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