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平台网购文玩核桃以“品相不正”为由索赔500元,济南法院驳回:证据不足
近年来,二手商品交易平台兴起,由此引发的纠纷并不鲜见。新黄河记者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获悉,市民赵某在二手商品交易平台购买文玩核桃后,以尺寸不符、品相不正为由起诉卖家钱某,要求退还货款118元并赔偿500元。法院认为,卖家钱某构成商业经营,受法律约束,但赵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卖家存在欺诈行为,法院最终驳回赵某全部诉讼请求。法官提醒,二手平台交易要区分个人闲置转让和经营性店铺,仔细阅读商品瑕疵提示、留存完整交易证据,理性维权。
据案情介绍,2026年1月,赵某在某二手商品交易平台上购买一对文玩核桃。收货后,赵某发现该文玩核桃与商家标注尺寸不符。赵某在该二手商品交易平台上,将卖家钱某投诉,并要求退一赔三。因双方协商未果,赵某将卖家钱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对方退还交易款118元,并赔偿其500元。
钱某辩称,案涉文玩核桃系自己从别处购买,碰到自己喜欢的就留下,不喜欢的就在二手商品交易平台出售,不同意退货退款、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中,钱某虽然系以个人名义在某二手交易平台注册店铺,但其开设的店铺内截至赵某截屏时,已经销售文玩核桃127件,在售224件,销售数量较多。钱某也自认,其系进货后,再行销售。即其所销售的文玩核桃并非二手商品。故应当认定,钱某系在该平台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其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该法律规定,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向其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应当举证证明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
赵某主张钱某的欺诈行为为核桃尺寸及形状与销售描述不符。法院认为,钱某在销售案涉核桃时,已经明确提示,在手工卡尺测量下误差为2mm之内。即使赵某在平台调解中提交的照片系对钱某出售核桃的测量,但上述测量数据为赵某单方的测量数据,且系以电子卡尺测量,测量结果仅其中一个核桃肚的直径误差超过2毫米为2.4毫米,其他尺寸没有超过误差2毫米。0.4毫米的数据,通过一般的手工卡尺难以准确测量。故法院认为,赵某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收到的核桃与钱某出售核桃时对尺寸的描述不符。
对于赵某所称的核桃形状不正的问题,核桃属于植物自然生长所结出的果实,其形状是否周正没有统一、客观、准确的标准。钱某也在出售核桃时,明确提示“树上长的核桃也没有太正的,介意勿拍”。在此情况下,赵某以核桃形状不正,主张钱某对其构成欺诈的主张,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认为赵某主张钱某对其构成欺诈,要求退货退款,并要求钱某对其进行500元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赵某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二手商品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赔偿责任,核心在于卖家是否属于经营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销售者系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认定该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约束。
法官表示,该案中卖家钱某长期、批量、以营利为目的反复销售同类商品,已超出个人闲置范畴,即便打着“二手闲置”旗号,也被认定为经营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约束。赵某的诉讼请求虽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未获支持,但不影响消法对该类交易的适用。
法官提醒,在二手商品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时,要多多留意,一是留意卖家身份,留意店铺在售商品数量、销售频率,批量经营的“个人卖家”可能实为专业的经营者;二是留意商品质量,二手商品难免存在瑕疵,对卖家明确提示的误差范围、品相说明应仔细阅读,收货后及时检验并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三是留意保存证据,保存聊天记录、商品描述页、开箱视频及交易凭证,维权时举证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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