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27年后4个“熊孩子”落网却被警方撤案!专家解读:追诉《新规》这次为什么不能追?
1999年夏天,广西贵港20岁的姜佐育在填报高考志愿当晚遭抢劫杀害。哥哥姜佐棉辞职追凶27年,历尽艰辛,到今年7月底却收获一个意想不到的结果:一纸警方撤销案件告知书——4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抓,但作案时均不满14周岁,依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不负刑事责任。

撤案通知书 / 受访者姜佐棉提供
凶手抓到了,却因年龄免罚?公众愤怒的同时也充满困惑:刑法的年龄红线为何不能突破?撤案之后受害者家属还能做什么?就在此案引发广泛讨论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新规》),细化了低龄严重暴力犯罪的核准追诉标准和程序。旧案撤诉与新规出台几乎同时发生,也让这起27年的追凶案被放在更大的制度背景下审视。
为了回应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从法理层面解释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和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度逻辑;同时采访了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全,梳理家属在刑事撤案后可能的法律路径。
4个“熊孩子”抓到了,为什么却撤案?
刑事诉讼法专家、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指出,这个案件的实质问题不是刑事责任年龄,而是要不要坚持罪刑法定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罪刑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李建明解释,对某个行为定罪量刑,必须以实施危害行为当时刑法的明文规定为限,不能适用新法对既往依法不受处罚的行为进行事后处罚,其价值在于保障人权、保证法的安定性——“如果新法可以溯及既往,那么任何人今天实施的某个不属于犯罪的行为,可能在以后因为新的法律规定而被追溯定罪处罚,公民人权就时刻处于危险之中。”
他进一步阐释,不溯及既往也保证了法的安定性和公信力,有助于人们建立对行为法律后果的合理预期,理性选择合法行为。他特意提到一个词:不教而诛。“不溯及既往原则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反对‘不教而诛’的理念是相通的。”公众愤怒的恰恰是“杀人者没被诛”,但如果法律往回追,那才真正是“不教而诛”——事前没有告知这是犯罪,事后却追究。
他同时指出,法不溯及既往有例外:我国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当新法对行为人更为有利时方可溯及,但本案不属此列。
对于7月追诉《新规》能否改变本案结果的问题,他十分明确:“这4个人能不能追究,仍以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依据,有没有新规都不影响该案处理,这有刑法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作依据。”
刑事撤了,姜家还能追什么?
新华日报·交汇点新闻记者辗转联系上姜佐棉。面对现在的结果和未来的打算,他也一肚子疑问,并且明确表示,警方撤案并不代表已经结束,他绝不会放弃,正在整理材料准备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
那么,对于类似案件,如果刑事追诉走不通,法律是否还留下其他的救济渠道?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全指出,刑事撤案不等于民事责任免除。依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侵权时未成年、起诉时已成年的,原监护人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优先从行为人个人财产赔付,不足部分由当年父母兜底。
张全同时强调,民事赔偿的意义不止于钱。“刑事免责只是受刑事责任年龄限制,法律不能施以刑罚,但不代表暴力抢劫致人死亡这件事没有错。”
她表示,一份生效的民事判决,会明确认定四人主观恶意明显、实施严重不法侵害、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在司法层面正式否定其‘无罪’,在法律层面钉死他们的过错属性,打破对方‘当年这事法律管不了、我没有错’的想法。”
“对姜家而言,赔偿金是物质弥补,生效判决是精神层面的交代。”张全说,这份判决也是后续强制执行的法定依据——若对方拒绝赔付,法院可据此查封、执行其名下财产。
关于时效,张全表示,本案不能简单地认为从1999年起算的20年就是死线。“家属不是拖着不告,而是二十多年都不知道该告谁。这种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维权的情况,可以申请法院酌情延长保护期。”她说,“法律不会为怠惰买单,但也绝不会惩罚拼尽全力讨公道的受害者。”
《新规》管不了旧案,但制度在往前走
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均规定: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六周岁,同时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就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承担相对刑事责任。
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又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条件地下调至十二周岁——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今年7月发布的《新规》正是对这一条款的配套细化。”李建明指出,《新规》明确了核准追诉的案件范围、“情节恶劣”的认定条件和程序规范,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上的具体贯彻,体现了制度的与时俱进。
这种分层次、多元化的刑事责任年龄体系,体现了对多元价值的平衡兼顾,符合现阶段的国情实际。李建明同时特别提醒:年龄依然具有“一票否决”的意义。未满十二周岁,或虽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但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属于法定的案件范围或不具备法定的情形,依然不负刑事责任。“不能曲解为只要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就可以不受年龄限制。”
撤案决定已生效。对于姜佐育案,1999年的行为只适用1997年的刑法。法不溯及既往,这条边界始终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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