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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减刑、假释需要什么条件?

在服刑期间,减刑和假释是两种重要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为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提供提前回归社会的机会。二者均设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具体如下:

一、减刑的条件 

减刑是对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的奖励,旨在鼓励其悔过自新。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对象条件: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死刑立即执行不适用减刑。 

2.实质条件:

· 可以减刑: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如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 应当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有重大技术革新等。

3.限度条件:

·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 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

二、假释的条件 

假释是对服刑人员有条件提前释放,体现刑罚人道主义。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需满足以下条件:

1.对象条件: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累犯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2.执行刑期条件:

·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需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3.实质条件: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不致再危害社会。 

4.特殊情况:如患有严重疾病、家庭有重大变故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限制。 

三、程序与监督 

1.程序:服刑人员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建议,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作出裁定。 

2.监督:假释期间需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监管,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减刑与假释均为激励服刑人员改造、促进其回归社会的制度,但适用条件严格,需综合考量犯罪性质、服刑表现、再犯风险等因素。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应积极改造,争取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减刑或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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