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合作”,实为“打工”?最高法指导案例179号为你揭开“假合作、真用工”的遮羞布!
文 / 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 黄律师
2016年春天,聂美兰推开“中国书画艺术茶社”的木门,心里满是憧憬。她刚和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签下一份《合作设立茶叶经营项目的协议》,白纸黑字写着“聘任你为项目经理”“未来可享管理股份”“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听起来像是一场平等创业的邀约。可现实很快揭开了温情面纱:她每天早上九点准时到岗,晚上八点才能离开;每月15号,老板林德汤雷打不动转账1万元工资;请个病假要提前微信报备,还得附上医院证明;每周五必须提交《周工作汇报》,从员工考勤到备用金申请,事无巨细都要汇报。一年后,一纸《终止合作协议通知》递到她手上:“因项目调整,即日起终止合作。”没有解释,没有补偿,只有冷冰冰的“合作关系结束”。
当她向劳动仲裁委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赔偿时,公司轻描淡写:“我们是合作关系,哪来的劳动关系?”那一刻,聂美兰站在茶社门口,看着自己亲手布置的茶席,第一次意识到:原来有些“合作”,不过是用人单位精心设计的法律陷阱。
这个案子历经仲裁败诉、一审胜诉、二审部分改判、高院再审驳回,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遴选为第179号指导性案例,成为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强制参照标准。法院的裁判逻辑堪称教科书级别——它不看合同名称,而看实质履行。
第一步,解构协议条款:协议中使用“聘任”一词,本身就带有雇佣属性;约定报酬为“基本工资+业绩提成”,无论项目是否盈利,她都能拿到固定底薪,这与合作经营“共担风险、按比例分红”的本质完全背离;更关键的是,全文未要求她出资,也未约定其承担亏损——而这两点,正是合作合同的基石。
第二步,审视实际履行:她每日向老板汇报考勤、销售、资金使用;工资与出勤天数直接挂钩,请假即扣薪;工作内容、时间、地点均由公司单方决定,毫无自主权。这些细节清晰指向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人格从属性(接受管理、服从指挥)与经济从属性(依赖固定劳动报酬维生)。
第三步,定性协议性质:尽管名为《合作协议》,但其已包含《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核心条款。法院认为,这份协议“虽形式有缺,但实质具备”,足以固定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因此不支持其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聂美兰的遭遇绝非孤例。如今,“伪合作”套路在新业态中屡见不鲜:有的打着“联合创始人”旗号,实则不出资、不分红、不参与决策,只让你拿固定工资;有的声称“按项目结算”,却全程控制你的工作内容与节奏;还有的逼你注册个体户,把全日制用工包装成“服务外包”,社保、工伤风险全由你个人承担。记住:真正的合作,是你能决定“做不做”“怎么做”“亏多少”;而“假合作”,是你只能决定“几点到”“干多少”“拿多少”。
面对这类陷阱,劳动者务必擦亮双眼。防坑口诀要牢记:“合同名称莫轻信,工资固定有考勤;不出资本不担险,劳动关系板上钉!”维权更要趁早:
第一,固化证据——保存工资转账记录(最好备注“工资”)、考勤打卡截图、请假审批聊天记录、工作指令、排班表等;
第二,审视协议本质——若出现“基本工资”“服从安排”“考勤管理”等字眼,即使名为“合作”,也极可能是劳动关系;
第三,抓住时效——未签合同双倍工资从用工满一个月起算,时效一年;违法解除赔偿金从通知送达日起算,同样一年;
第四,善用检察监督——如遇仲裁或法院错误认定“合作关系”,可依法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这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指导案例179号的意义,远不止于聂美兰个人的胜诉。它向全社会传递了三个清晰信号:对用人单位而言,别妄想用一纸“合作协议”就能绕过《劳动合同法》,法律看的是实质用工关系,不是合同标题;对劳动者而言,即使签了“合作”协议,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你的工伤待遇、经济补偿、社保缴纳等权益,一分都不能少;对司法实践而言,法院必须穿透商业外观,回归劳动关系的本质——从属性。这是对弱势劳动者最有力的制度保障。
在这个灵活用工盛行的时代,劳动关系的形式日益多元,但劳动者的尊严与权利不应因此模糊。聂美兰的故事告诉我们:法律不会被华丽的合同名称所迷惑,它只关心你是否在付出劳动,是否在承受管理,是否在依靠这份收入养活自己和家人。作为执业多年的劳动法律师,我始终相信:每一份诚实的劳动,都值得被尊重;每一份被掩盖的权益,都终将被照亮。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假合作”困境,请不要沉默。拿起法律武器,你背后,有《劳动合同法》,更有千千万万被这个案例照亮的同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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