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签了“经纪合同”,算不算公司员工?最高法指导案例239号划清边界!
文 / 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 黄长勇律师
在短视频和直播风靡的今天,无数年轻人怀揣“网红梦”走进MCN机构的大门。他们签下一份《独家经纪合同》,以为就此踏入了事业快车道。然而,当合作破裂、收益纠纷或账号归属问题出现时,一个尖锐的问题便浮出水面:我到底是公司的“员工”,还是它的“合作伙伴”?这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决定了你能否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社保补缴等核心劳动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39号指导案例——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正是对这一时代之问的权威回应。
王某是一位拥有近百万粉丝的自媒体主播。2020年3月,她与北京某传媒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同》,约定由公司为其提供平台运营、商务对接、内容策划等服务,收入按月交易金额分成,保底与提成均与业绩挂钩。合同中明确写道:“本合同为合作服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
签约过程中,王某甚至主动修改条款,为自己争取了更有利的分成比例。合作期间,她的账号粉丝从百万涨至四百万,也通过公司推荐参与了广告拍摄和综艺演出。但一年后,双方因奖金分配产生矛盾,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要双倍工资及奖金共计36万余元。
仲裁、一审、二审均驳回其诉求。2023年9月,北京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并被最高法遴选为指导案例,确立了新业态下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
法院指出,劳动关系的本质并非一纸合同名称所能决定,而在于实际履行中是否具备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本案中,尽管合同约定王某需“按公司安排准时抵达工作场所”,但实际履行中,她无需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奖惩办法或内部劳动纪律;她的工作时间、内容、风格高度自主,公司仅提供方向性建议而非强制指令。这种约束,属于经纪合同下的履约义务,而非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更关键的是,王某的收入完全取决于账号广告收益,每月波动极大,无固定底薪(所谓“保底”实为最低分成保障),且她在签约时拥有充分议价权,能就分成比例进行谈判并修改合同——这恰恰体现了平等合作的特征,与劳动者被动接受薪酬的从属地位截然相反。
此外,双方合作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公司资源孵化王某的个人IP,再以其独立身份参与商业活动获取收益,而非将其纳入公司组织体系从事岗位工作。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主张的双倍工资等诉求自然无法成立。
这一裁判规则,精准划清了“真合作”与“假用工”的法律边界。它提醒所有新媒体从业者:当你享受高自由度、高议价权、高收益分成的同时,也意味着你主动放弃了传统劳动关系下的稳定保障。
反之,若你每天需打卡坐班、服从脚本、接受绩效考核、领取固定工资,则无论合同名为“经纪”还是“合作”,都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关键在于控制程度——公司对你工作的干预有多深?你对自己的时间和内容有多少决定权?你的收入是否与公司经营风险绑定?
对广大主播、博主、短视频创作者而言,此案提供了清晰的自检清单:首先,你的工作是否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若需遵守考勤、请假、着装、话术等内部规定,则倾向劳动关系;其次,你的收入是否固定?若每月拿底薪、绩效与公司强相关,则更像员工;再次,你是否能自主决定内容方向、合作品牌、发布时间?若答案是肯定的,则合作关系可能性更大。正如本案所示,王某能主导账号内容、谈判分成比例、拒绝不合理商单,这些行为本身就否定了“从属性”的存在。
当然,不构成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权益归零。创作者仍可依据《民法典》主张合同权利:如公司拖欠分成、擅自更改合作条款、侵占账号权益等,均可提起违约之诉。因此,在签约时务必明确账号归属、收益结算周期、解约条件、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并保留所有沟通记录、结算单、平台后台数据作为证据。尤其要警惕“独家经纪”陷阱——一旦签署,你将无法与其他机构合作,务必评估违约金是否合理,避免被“锁死”。
指导案例239号的意义,远超个案胜负。它既防止了司法对新经济模式的过度干预,保护了MCN机构通过市场化合作孵化IP的创新空间;也警示从业者理性看待自身法律地位,避免在“自由”与“保障”之间产生认知错位。法律不会强行给你“员工”身份,但会确保你在自己选择的身份下,获得应有的公平与尊重。
作为执业多年的劳动法律师,我常对客户说:“签合同前,先想清楚——你要的是‘饭碗’,还是‘舞台’?”答案不同,路径迥异。而最高法239号案例,正是那盏照亮前路的灯,让每一位在数字浪潮中奋力前行的内容创作者,都能看清自己的位置,守护应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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