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是否可能触犯强奸罪
在中国长期的男权社会文化背景下,大众普遍认为性关系中的吃亏方是女性,而不是男性,因此在社会认知中,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情况较为少见。事实上,很多国家的刑法和司法实践早已不再强调强奸案件中施害者和受害者的性别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指的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这个罪行的法律保护目标是妇女的性选择权或性自由权。
以德国为例,1975年《刑法典》中的强奸罪明确规定是强迫妇女,然而到了1998年,德国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将强奸罪的定义改为强迫他人,不再专门针对妇女。同样,法国也在1994年修订了《刑法典》,规定强奸罪的受害者为他人,这就意味着无论性别,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受害者。而意大利现行的刑法则规定,强奸罪的受害者为他人,同样不再突出性别。此外,台湾地区的《妨害性自主罪章》也在近年来将强奸罪的适用对象从妇女扩展到了男女。
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对男性实施强奸的案例较少,但并非完全没有。例如,2018年,美国亚利桑那州发生了一起女教师性侵男学生的事件,涉事教师萨莫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类似的事件在其他国家也时有发生:2021年,一名30岁的女教师阿里尔·马登·里德因强迫一名15岁的男学生发生性关系而被控三级强奸罪;英国的法蒂娜也是因与14岁男孩发生关系而被判入狱。我国也曾有类似案例,2007年河北永年县16岁男生周某参加女性朋友张某的聚会,期间被三名女性在酒中投放药物,酒醉后的周某被强行带到酒店遭到性侵,最终因药物作用导致休克,紧急送医后才得以脱险。尽管案件中三名女子供认不讳,但由于当时《刑法》并未明确将女性对男性的性侵行为纳入强奸罪范围,最终未能依法起诉定罪。
从这些国际案例和国内实际情况来看,20世纪90年代前,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强奸罪仅限于女性被强迫发生性行为。然而,随着法律的发展,许多国家逐渐将强奸罪的定义扩大至强迫他人,这意味着无论施害者是男性还是女性,受害者的性别也不再是决定犯罪是否成立的唯一标准。在这个背景下,男性强迫女性发生性行为无疑构成强奸,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行为,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也同样构成强奸。
然而,中国的刑法与其他国家存在明显差异。我国的《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这条法律条文特别提到的妇女一词,表明我国对强奸罪的法律适用仍然聚焦在女性受害者这一性别群体上。值得注意的是,这条法律并未明确指出施害者的性别,意味着女性如果强迫女性发生性行为,或女性协助男性强奸其他女性,这仍然可能构成强奸罪。
例如,2013年,孕妇谭蓓蓓因无法与丈夫发生性关系,策划诱骗一名16岁女孩胡伊萱回家供丈夫奸淫,并最终将女孩残忍杀害。2015年,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和抢劫罪判处其丈夫白云江死刑,谭蓓蓓无期徒刑。这一案件中,虽然施害者是女性,但其行为依旧构成了强奸罪。
在另一起案件中,2019年山西一名母亲因其儿子有脑瘫且年纪已大,一直未能成婚。为促成儿子结婚,她最终找到一名同样有残疾的女孩,让他们举行了婚礼。婚后,母亲因急于抱孙子,偷偷在汤里下药,使女孩昏迷,然后指使儿子强行与女孩发生性关系。2020年,贵州大学生小李因欠债无力偿还,将同学小雪介绍给债主周某,周某趁机灌醉小雪并将其带到酒店实施强奸。
这些案例中,施害者多为女性,且其犯罪行为都对其他女性造成了伤害,但中国的现行法律对这些行为并未明确界定为强奸罪。2007年河北周某案件中,三名女性施害者未能因为强奸罪受到起诉,正是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直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才针对这种情况进行了修订,规定年满16岁的妇女强行与年满14周岁的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按照强制猥亵、侮辱罪定罪;而与未满14岁男性发生性行为的,则按猥亵儿童罪处理。
虽然我国目前的刑法框架下,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情况不适用强奸罪,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行为被宽容。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通常会被定性为猥亵罪、故意伤害罪等。尤其是与未满14周岁的男童发生性行为的,将被加重处罚,并适用猥亵儿童罪。这一修订标志着我国对性别不平等问题的重视,但在适用范围上依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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