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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证却办了婚礼,分手后彩礼能全退吗?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23年11月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前,张某依习俗向王某支付彩礼12万元。婚后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合、矛盾频发,未能建立起稳定感情,最终分道扬镳。

张某遂将王某诉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全额返还彩礼12万元及共同生活期间的多笔转账款项

【法官调解:释法+共情,化解对立情绪】

承办法官审查案卷后认为,此类婚约财产纠纷若简单判决,易激化矛盾,难以实现“案结事了”。于是决定优先组织调解。

调解初期,双方情绪激烈:

张某坚持:“我为结婚掏空家底,现在人财两空,必须全退!”

王某则反驳:“彩礼早用于共同生活,我还带了陪嫁,凭什么全还?”

针对争议焦点,法官耐心释明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应综合考虑彩礼实际用途、共同生活时间、嫁妆情况、当地习俗等因素

同时,法官指出:

彩礼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未登记结婚,原则上可请求返还;

共同生活期间的日常转账(如买菜、吃饭、水电等),属于消费性支出,不应计入返还范围;

嫁妆作为女方家庭对新人的支持,也应在返还金额中予以合理考量。

经过多轮“背靠背”沟通与“面对面”协商,法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权衡。最终,两人放下成见,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签署调解协议:

✅ 王某当庭向张某返还现金4万元

✅ 陪嫁嫁妆归王某所有;

✅ 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互不追究。

协议签署后,王某当场履行付款义务,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彩礼不是“买卖”,返还须兼顾法理与情理】

承办法官表示,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既要严格适用法律,也要尊重公序良俗。

本案中,双方虽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不构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张某主张返还彩礼具有法律依据。然而,考虑到:

·双方确有数月共同生活经历;

·部分彩礼已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王某亦有陪嫁投入;

若机械支持全额返还,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可能加剧社会矛盾。因此,法院通过调解促成部分返还,既保护了给付方的合法权益,也体谅了收受方的实际付出,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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