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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放学回家后又返回学校,当晚从教学楼楼顶坠亡,父母起诉学校,法院判了

学生符某放学后回到家中,后又从家中返回学校,并于当晚从学校教学楼楼顶坠亡。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为, 2024年9月学校放学后,符某回到家中后,又从家中返回学校,其走到教学楼五楼后,又继续走向楼顶,当天傍晚5点半左右符某从楼顶坠落到地面上,学校领导和教师等人员发现后立即进行抢救,同时通知了符某的家属,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次日凌晨符某抢救无效死亡。 

此外法院查明,学校教学楼顶因施工,楼顶通道门锁未上锁,符某即从该教学楼楼顶坠落,该楼顶周边有护栏高度约为1.3米。当地教育局为该校在内的多所学校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符某就读的学校在投保名单中。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学校教学楼楼顶作为高空区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学校应当采取上锁、加强巡逻、设置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等有效安全管理措施,由此可以认定学校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存在疏忽,未尽到管理职责,学校存在一定过错。

此外,学生符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事物已有相当程度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对于危险事物也有一定的预防和控制能力,根据其智力状况,其对放学期间独自前往非正常活动区域的楼顶的危险性与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具有认知和辨别能力,且该楼顶有高约1.3米的围墙,不慎失足的可能性较小,符某对前往楼顶造成的坠落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保险公司诉称,一审中符某父母未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判决驳回符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符某从学校的教学楼楼顶坠落身亡,楼顶属于校园内非活动区域,不应允许学生随意进入,特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该楼楼顶通道门处于开放状态,且学校未采取加强安全巡查、设置安全提醒等其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为符某自由进入危险区域提供了客观条件。此外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且学校在本案事故中存在过错,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二审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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