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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霸王条款”被判无效,法院: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宋如碧)因与育儿嫂产生分歧,雇主刘某单方面解除了与某家政公司的服务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服务费。家政公司则以合同中“上岗24小时后会员费不可退”的条款为由拒绝。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不仅支持了刘某解除合同的诉求,更明确认定该“不退费”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最终,法院判决家政公司向刘某退还服务费2300元。

刘某因家里需要找人带娃,委托某家政公司帮忙找育儿嫂,并和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后公司安排邢阿姨上门服务。因邢阿姨表现出色,2025年7月5日,双方续签一年期家庭服务合同,刘某向家政公司支付年度会员服务费4500元,合同期限至2026年7月4日。

服务期间,刘某与邢阿姨因看护方式、服务质量产生分歧,于2025年10月24日要求邢阿姨停止服务,并自行通过其他渠道雇佣育儿嫂,随后向家政公司提出退还未履行部分服务费,遭到公司拒绝。家政公司辩称,合同约定上岗24小时后会员费不予退还,且公司可继续推荐替代人选,因刘某单方违约,不同意退费。双方协商未果,刘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服务费262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家政服务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刘某作为委托方,依法享有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其以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法院确认合同应予解除。合同约定“上岗24小时后会员费不可退费”,属于不合理限制委托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原则,不应适用。合同提前解除系刘某自行另寻服务人员所致,家政公司并无过错,但公司未提供后续服务的期间,不应收取对应费用。综合合同履行情况、服务对价、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合同解除,家政公司退还刘某服务费2300元,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家政服务中介合同多属于委托合同范畴,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依法随时解除合同。但委托人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并非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仍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对方是否存在过错等,合理分担损失。

家政公司单方制定的“上岗即不退费”条款,排除了委托人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主张退还剩余费用的主要权利,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身义务,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持续性家政服务合同不同于一次性中介服务,服务期限未届满而提前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提供服务的期间结算费用。提供服务方无过错的,可获取已履行部分的合理报酬;未履行部分的费用,应酌情退还委托人。

编辑 杨海 校对 穆祥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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