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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境外窝点“养号引流”,犯诈骗罪获刑六个月

不少人被“境外高薪务工”的噱头吸引,殊不知踏入的是电诈犯罪窝点。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告人丁某前往境外电诈窝点,负责养号、引流,配合团伙以投资名义实施诈骗,最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法官提醒,不要轻信境外高薪招工诱惑,切勿参与引流、养号等电诈相关违法活动。

2025年11月,被告人丁某加入境外电信诈骗犯罪窝点。同年11月至2026年4月,丁某先后在境外多个电诈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使用话术通过社交软件以投资形式诈骗境外或者境内居民。其间,丁某作为业务员负责养号或者引流工作。后公安机关将丁某由境外带回。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丁某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骗取他人财产,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丁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丁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表示,本案是典型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这类犯罪多依托境外窝点,借助社交软件、网络话术实施远程诈骗,社会危害极大,同时隐蔽性强、跨地域作案,侦破和追赃难度较大。

法官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丁某参加境外电诈团伙,在窝点内承担“养号”、引流等工作,配合团伙骗取他人财产,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在共同犯罪中,丁某系从犯,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综合考量其犯罪地位、参与程度、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作出相应刑罚。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轻信网络上“境外高薪务工”的诱惑,切勿为高额报酬参与引流、“养号”、话术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一旦参与,终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面对陌生网友推送的投资项目等,务必保持警惕,不轻信、不转账,不参与、不协助任何电信诈骗相关活动,守护自身与家人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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